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七条 居民会议的任务:
(一)制定居民公约;
(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的公益事业;
(四)撤换或者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涉及本地区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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