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五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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