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居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或者由户代表五人以上联合提名;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联合提名。
候选人一般应多于应选名额一至二人,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