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居民委员会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本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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