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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