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居民委员会成员人数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居民委员会成员人数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