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不足一百户或者超过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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