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青少年教育保护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
居民不足二百户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居民不足二百户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