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青少年教育保护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
居民不足二百户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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