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职责,使工会或者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