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1994-09-08 共 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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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本市工会各级组织的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条 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村内企...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委员会以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期...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五条 工会应当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七条 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应当根...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九条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由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代表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协商的代表为职工协商代表。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委派...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组织,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对企业...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报同级工会;重...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企业工会应当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本...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基层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以及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 ...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工会根据人民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以及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起草或者修改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涉及职...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四十四条 工会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四十五条 集体合同草案、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四十六条 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召开前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征集议案,提出议题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四十七条 工会应当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向企业提出意见或者建...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四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 第五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五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可以作为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行使各项职权时,应当表达职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五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五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十五条 工会会员按月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十六条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少缴、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十八条 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组织,应当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工会经费...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同级工会和本单位工会办公... 第六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十条 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十一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所需费用由同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工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进行调查,并提请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拒不改正的,由...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人力... 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 第七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职责,使工会或者职工合法权益受到...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