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