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恢复其工作,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标准补发应得的报酬。
职工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而又不愿意恢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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