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进行平等协商的;
(三)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四)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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