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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