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6个月尚未组建工会,职工有建会意愿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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