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经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经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