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委员会以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期限届满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进行换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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