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五条 工会应当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