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