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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