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七条 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乡镇、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乡镇、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