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九条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由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