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工会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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