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依法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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