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