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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