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