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职工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解决;不予解决的,工会应当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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