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企业工会应当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本市乡镇、街道以上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帮助、指导所属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市和区、县总工会建立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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