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以及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
基层工会应当监督本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督促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为职工建立养老、医疗等补充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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