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工会根据人民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以及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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