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职工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问题以及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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