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基层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