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组织,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或者阻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