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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