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