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的情况时,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