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少缴、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规定进行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