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同级工会和本单位工会办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物质条件,并提供上述设施、活动场所重建、改建、扩建、维护时所需的费用和其他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