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十条 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合并、分立、撤销、解散前,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进行审计。工会合并,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分立,其财产、经费由原工会合理分配;工会撤销或者解散,其财产、经费由上级工会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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