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