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十一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