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十五条 工会会员按月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照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逾期未缴或者少缴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照欠缴金额日5‰缴纳滞纳金。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有组建工会意愿的,自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筹备组建工会之日起,拨缴经费用于组建工会和服务职工。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在税前列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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