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五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工会组织的会议、活动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争议调解员依法行使职权时,不受每月3个工作日的限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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