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可以作为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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