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四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的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的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