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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