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四十六条 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召开前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征集议案,提出议题的建议,提请大会审议。
企业、事业单位准备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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