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四十四条 工会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情况,以及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