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五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五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在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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