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行使各项职权时,应当表达职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职工的监督。职工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罢免、撤换由其选举的董事会、监事会中不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
公司工会应当维护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参与决策,履行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