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十六条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全部法条